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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詭異的公文
一整個鬼打牆
所以公務員考試不能廢考國文


針對已完成公共設施或整地之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者,
其區內各開發行為仍應依認定標準予以認定,
惟如涉及本標準第二十五條新市區建設或二十七條舊市區更新,
則不需再依第二十五條及二十七條規定辦理.


那現在第二十五條跟第二十七條你們是要自爆還是怎樣嗎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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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oner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